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简称:大龙地产 证券代码:600159 编号:2015-013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 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分别为人民币0.045元、0.0475元、0.0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 7月8日
● 除息日:2015年 7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 7月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在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5年5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2015-011号公告。
二、分配方案
(一)本次分红派息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30,003,232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500,161.6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二)发放年度:2014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1、对于公司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0.047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8日
(二)除息日:2015年7月9日
(三)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9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5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咨询电话:010-69446339 传真:010-69446339
(三)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号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