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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编号:临2015- 019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6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公司共计5名董事全部参加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普尼太阳能(杭州)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向普尼太阳能(杭州)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用于其项目建设。借款年利率11%,借款期限一年。本公司根据资金的供应量和对方使用资金的进度,一次或分次借付1000万元,对方根据其资金状况和本公司的要求,可以在1000万元额度内分次循环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5-020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普尼太阳能(杭州)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普尼太阳能(杭州)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向普尼太阳能(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尼公司”)提供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双方于2015年7月1日签署了借款合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财务资助的概述

      (一)财务资助对象:普尼太阳能(杭州)有限公司

      (二)财务资助金额:1000万元

      (三)借款期限: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四)年利率: 11%

      (五)利息支付:按季度支付

      (六)资金借付方式:公司根据资金的供应量和普尼公司使用资金的进度,一次或分次借出1000万元;普尼公司根据其资金状况和公司的要求,可以在1000万元额度内分次循环使用。

      (七)资金用途:普尼公司60兆瓦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建设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普尼太阳能(杭州)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于平荣

      注册资本:2250万美元

      成立日期:2009年9月7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太阳能应用技术;生产:薄膜太阳能电池、组件,销售自产产品;服务:光伏电站工程的设计、咨询。

      (二)财务状况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9684.44万元、负债合计人民币20037.54万元、股东权益合计人民币19646.90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2204.02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745.01万元。

      截止2015年3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9505.22万元、负债合计人民币20012.62万元、股东权益合计人民币19492.60万元。2015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9.99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53.88万元。

      三、财务资助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向普尼公司提供借款,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帮助普尼公司尽早完成60兆瓦太阳能薄膜电池生产线是公司利益所在。

      公司认为普尼公司能够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其它融资方式解决其资金紧张的问题,公司向其提供的借款风险可控。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向普尼公司提供借款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帮助普尼公司尽早完成60兆瓦太阳能薄膜电池生产线也可使公司间接受益。本次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利用部分闲置资金向普尼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借款人信用情况较好,有偿债能力,向普尼公司提供借款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情况,同意向普尼公司提供1000万元借款。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累计(不含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10600万元,逾期未收回的金额为0元。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普尼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3、普尼公司2014年度及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4、普尼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与普尼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