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0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0.2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为0.18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每股现金红利0.18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按201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57,624,02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1,524,805.80元。本次分红预案实施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34,549,118.80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进行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据此,公司先按 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9元,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股息红利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0.18元进行派发。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和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 元。
三、 股权登记日、出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四、 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民生银行-泰达宏利价值成长定向增发111号资产管理计划、东海基金-兴业银行-鑫龙105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浦发银行-西南证券双喜汇智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招商银行-渝资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
联系人:周锦宇、刘凯
联系电话:023-61663050
联系传真:023-65213175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日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