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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融允许展期 担保物违约可不强平
    2015-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李丹丹 ○编辑 颜剑

      ⊙记者 马婧妤 李丹丹 ○编辑 颜剑

      

      修改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昨日正式发布实施。根据《办法》,两融业务将在维持现有合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允许展期,同时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更加灵活,允许券商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比例等具体要求。

      昨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发布《办法》,该办法草案于6月12日开始征求意见。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证监会发布的信息表示,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决定于1日发布实施《办法》,沪、深交易所也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允许两融业务展期

      从主要内容看,《办法》建立了两融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规定券商两融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规模的4倍,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并优化了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业内普遍认为,允许两融业务展期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根据《办法》,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证券公司将可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对此,中信证券融资融券部总经理房庆利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两融业务发展,规定两融6个月最长合约期限且不得展期已经不能满足客户长期投资的需要,合约到期后客户平仓再重新减仓,会增加不必要的买卖,本身也会对市场带来不必要的波动。“从实践来看,展期也并不会增加两融业务风险。”他说。

      海通证券信用交易部负责人杜洪波认为,新规定允许两融合约展期有助于平滑市场波动,鼓励价值投资者长期投资。

      《办法》还着重优化了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增加了业务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优化后,此前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须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相应取消,证券公司可以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强制平仓也不再是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

      国信证券融资融券部总经理陈冰表示,这体现了监管层对市场的呵护。“最近市场的不正常波动已经引发小部分客户的‘触线’,取消这一规定将给予业务更大的弹性和余地,有时间与空间等待市场反弹。”她说,相信“恐慌之后会迎来一个新的乐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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