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5-03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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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8日
●除息日:2015年7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9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经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总股本547,404,6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54,740,467.20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 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由本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 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率低于10%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税金,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8日
除息日:2015年7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股东巨化集团公司(本公司唯一一家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菲达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5-87211326
传真:0575-87214308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