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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5-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东光微电 编号:2015-034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工程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 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鲁民一初字第 31号;(2015)鲁民一初字第 32号],弘高工程公司作为原告起诉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获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情况

      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建涛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

      委托代理人:程真

      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

      住所: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济南市经十路9977号

      (二)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案件号:(2015)鲁民一初字第 31号,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0年11月06日签订了《附属楼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就双方约定的三利集团莫丽斯特酒店附属楼进行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无预付款,由被告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在《附属楼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并未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原告为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不借款垫资施工,承担高额的融资成本;2012年5月15日原告完成工程施工工作,要求被告验收,并将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2012年12月15日原告将酒店及公寓楼和综合楼外墙装饰工程竣工图及决算书书面及电子稿提交被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1231962.77元,该笔工程款至今未支付。

      根据《附属楼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按照应支付工程款的2%承担违约金给原告。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被告未支付任何工程款项,故应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为249574212.75元,原告暂主张89846716.59元。

      根据装饰合同第五条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信誉保证金1000000.00元,该笔信誉保证金已于合同签订当日以现金支票形式交付被告。

      2、案件号:(2015)鲁民一初字第 32号,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1年01月25日签订了《三利集团莫丽斯特酒店、公寓楼、附属楼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就双方约定的三利集团莫丽斯特酒店、公寓楼、附属楼外立面进行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无预付款,由被告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在《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并未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原告为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不借款垫资施工,承担高额的融资成本;2012年6月6日原告完成工程施工工作,要求被告验收,并将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2012年12月15日原告将酒店及公寓楼和综合楼外墙装饰工程竣工图及决算书书面及电子稿提交被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21209315.83元,该笔工程款至今未支付。

      根据《外立面装饰工程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按照应支付工程款的2%承担违约金给原告。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被告未支付任何工程款项,故应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为461938898.78元,暂主张80839307.29元。

      根据装饰合同第五条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信誉保证金1000000.00元,该笔信誉保证金已于合同签订当日以现金支票形式交付被告。

      (三)诉讼请求

      1、案件号:(2015)鲁民一初字第 31号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231962.77元;

      (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之违约金约89846716.59元(截至2015年5月31日,最终以实际支付日期为准);

      (3)判决被告返还信誉保证金1000000.00元;

      以上各项合计:102078679.36元;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案件号:(2015)鲁民一初字第 32号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209315.83元;

      (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之违约金约80839307.29元(截至2015年5月31日,最终以实际支付日期为准);

      (3)判决被告返还信誉保证金1000000.00元;

      以上各项合计:103048623.12;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东光微电 公告编号:2015-035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迁址进展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03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等相关决议。公司于2015年06月25日收到江苏省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签署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迁出核准通知书》【(00000309)公司迁出[2015]第06250003号】,同意公司迁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迁入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会尽快办理公司迁址更名的后续事项,并对后续相关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