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15-046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为人民币0.19元,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为人民币0.180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37,06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45,042,160元(含税)。当年现金分红数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26%,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710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10 元。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9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6298107
联系传真:0791-86217722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118号
邮政编码:330003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15-047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挂牌公开转让吉安县长运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4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挂牌方式公开转让吉安县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0%股权(详情请见刊登于2014年11月21日和2015年2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通过挂牌方式公开转让吉安县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0%股权的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出让吉安县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0%股权的公告)
2015年7月1日,本公司与受让方吉安市巨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巨峰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署方名称:
转让方: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吉安市巨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受让方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小华
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1年8月5日
营业期限:自2011年8月5日至2041年8月4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混凝土、干混砂浆。(以上项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吉安巨峰公司总资产6,990.14万元,资产净额4,854.45万元。2014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909.52万元,实现净利润1,232.56万元。
二、转让标的:本公司持有的吉安县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0%股权
三、交易方式:合同项下产权已于2015年2月11日始公开披露交易信息,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吉安巨峰公司一个意向受让人,由吉安巨峰公司依法受让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四、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本公司将吉安县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0%股权以人民币4,747.5414万元(评估价格的95%)转让给吉安巨峰公司,吉安巨峰公司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结算账户;逾期即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其已交纳的500万元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本公司有权另行处置标的。
五、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双方应履行或相互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合同及其项目产权转让的批准。双方在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获得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到标的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税、费由吉安巨峰公司承担,本公司对此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颁发标的企业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交易完成日。
六、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合同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吉安巨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的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吉安巨峰公司按照合同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吉安巨峰公司承担本公司及标的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按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吉安巨峰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本公司支付合同转让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