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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5-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15-016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本次董事会应参与审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审议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下属“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

      1、 “审计委员会”成员调整如下:

      主任委员:张 鸣先生;委员:苏 勇先生、蒋海龙先生。

      2、 “提名委员会”成员调整如下:

      主任委员:龚晓航先生;委员:张 鸣先生、高兵华先生。

      3、原“战略委员会”成员保持不变如下:

      主任委员:高兵华先生;委员:席国良先生、苏 勇先生。

      4、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保持不变如下:

      主任委员:苏 勇先生;委员:龚晓航先生、赵佳曾女士。

      表决结果: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拟对现行公司章程作部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表决结果: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召开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15年7月22日(周三)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为《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不需要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等议案。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16日(周四)。

      表决结果: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15-017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7月22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343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22日

      至2015年7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相关议案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分别于2015年6月13日及2015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以上议案内容将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详细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第1、2、3、4、5、6、7、9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2、3、4、7、9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现场会议的登记及参会凭证: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进行登记及参会;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及参会。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相应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及前述相关对应证件进行登记及参会。

      (二) 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除公司现场登记外,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在有效时间内采用传真、信函、快递等方式确认登记,登记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9:30—16:00,登记地点为公司八楼董秘办公室。(注: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但有利于公司进行会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以更好地保障股东参会。)

      六、 其他事项

      (一) 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无锡市中山路343号公司八楼董秘办公室。

      邮政编码:214001

      联系电话:0510-82702093

      联系传真:0510-82700159

      联系人:陈辉

      (二) 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费用自理。

      (三)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7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