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34 证券简称:申通地铁 公告编号:临2015-018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7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为人民币0.066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63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8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9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7月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477,381,9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3,416,733.35元(含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7元;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为人民币0.066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63 元。不实施送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公司总股本不变。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6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3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7 元。
三、 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8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9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9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 控股股东(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54259953 021-54259971
联系传真:021-54257330
联系地址:上海市桂林路909号3号楼2楼
邮政编码:201103
特此公告。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
● 报备文件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