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宝山新”或“发行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等相关规定实施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条件、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询价及配售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中国中投证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111.73倍(截止2015年7月1日)。本次发行价格10.72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4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2.81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2、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为3,178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为50,112.29万元,其中30,015.16万元拟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按本次发行价格10.72元/股、发行新股3,178万股计算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4,068.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53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30,015.16万元。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17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53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中国中投证券将分别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本次发行。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银宝山新”,申购代码为“002786”,该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
3、本次发行数量为3,178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9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1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6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39.90%。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5年7月1日(T-3日)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72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8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4,068.16万元,净额为30,015.16万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已于2015年6月26日(T-6日)在《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6、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的,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7、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7月6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不得将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2)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不足部分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由参与网下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事先确定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回拨后),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年7月8日(T+2日)在《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8、网下发行重要事项
(1)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10.72元/股。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2)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15年7月6日(T日),申购时间09:30~15:00,缴款时间08: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附后(或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查询)。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2786”。
申购款有效到账时间为2015年7月6日(T日)当日15:00之前,对于网下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08:30-15:00)以外时间划入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定为无效资金并予以退回。请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3)配售对象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协会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网下投资者出现前述情形的,其全部新股申购无效。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4)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网下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本次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所公布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并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发行的配售结果。
9、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5年7月6日(T日)09:15~11:30、13:00~15:00。
(2)网上申购时间之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5年7月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按2015年7月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12,500股。
(4)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10、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8)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11、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对本次所发行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5年6月26日(T-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
12、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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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数量为3,178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9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1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6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39.90%。
(三)发行价格:通过初步询价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72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8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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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T日为发行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3)上述日期为正常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
(一)初步询价申报情况
2015年6月30日(T-4日)至 2015年7月1日(T-3日)初步询价期间,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收到91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215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
经核查,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均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本次询价中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中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参与初步询价的全部配售对象报价区间为10.72-17.04元/股,拟申购总量为410,380万股,整体申购倍数为214.86倍。配售对象的具体报价情况详见附表。
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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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按照《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方法,确定10.72元为临界价格,将报价为10.72元以上的申报价格予以剔除,剔除的申购量为3,550万股,不足剔除总量的10%。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以上剔除后,所有未剔除的配售对象的申购价格均为10.72元/股,申购数量均为1,910万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未剔除的配售对象按照“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时间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进行排序,依次剔除,直至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时间晚于“2015-06-30 09:45:10”(含)的配售对象剔除,此时剔除总量为41,750万股,剔除总量占拟申购总量410,380万股的10.17%,为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10%。被剔除的名单详见附表中备注为“剔除”的配售对象。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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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比上市公司与行业市盈率水平比较
选取与发行人业务结构类似的同行业上市公司豪迈科技、巨轮股份、成飞集成、昌红科技作为可比公司。以2014年每股收益及截止2015年7月1日(T-3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计算,可比上市公司2014年静态市盈率均值为63.83倍,具体情况如下:
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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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数据来源:WIND、发行人招股说明书;(2)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的计算剔除了成飞集成。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111.73倍(截止2015年7月1日)。
本次发行价格10.72元/股对应的2014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2.81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
(四)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1、发行价格的确定
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为10.72元/股。
2、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过程
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报价格为10.72元/股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本次网下发行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为83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193个,有效申购数量总和为368,630万股。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详见附表中备注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三、网下发行
(一)参与对象
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认,本次网下询价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为193个,其对应的有效报价总量为368,630万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申购数量。
(二)网下申购
1、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 2015年7月6日(T日)09:30-15:00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2、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发行价格×有效申购数量),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与初步询价有效申购数量一致;
(2)网下投资者应当从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足额划付申购资金,且配售对象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3)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为2015年7月6日(T日)当日15:00之前,对于网下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08:30-15:00)以外时间划入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定为无效资金并予以退回。请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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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账户信息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为准,请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在“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栏目中进行查询。
(4)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发行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2786”。
(5)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三)网下申购及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认购倍数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回拨后确定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确定的配售原则,将网下发行股票配售给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并将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配售情况。
(四)多余款项退回
1、2015年7月7日(T+1日)17:3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网下配售结果计算网下投资者应退款项,并将相关数据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
2、2015年7月8日(T+2日)09: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并发出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剩余款项退至网下投资者登记备案的收款银行账户。
(五)其他重要事项
1、网下发行股份锁定期: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
2、若配售对象的持股比例在本次网下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四、网上发行
(一)申购时间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15年7月6日(T日)09:15-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网上发行数量和价格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15年7月6日(T日)09:15至11:30,13:00至15:00)将1,268万股“银宝山新”股票输入在深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本次发行价格为10.72元/股。网上申购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参与对象
1、网上申购时间之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5年7月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2、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本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四)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的确定
1、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 股,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12,500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2、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2015年7月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可同时用于2015年7月6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3、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4、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上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5、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购程序
2015年7月6日(T日),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本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如网上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可以在网上申购日2015年7月6日(T日)前(含 T 日)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六)摇号
1、验资与配号
T+1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结束后当天,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2)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2、公布中签率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15年7月8日(T+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15年7月8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15年7月9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股数
网上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七)结算与登记
1、网上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2015年7月8日(T+2日)网上摇号抽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3、2015年7月9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4、本次网上发行的新股登记工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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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3日
附表:配售对象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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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3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