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上接1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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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基金
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旗下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664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9年9月8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运作平稳。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日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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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关于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及
基金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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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单个账户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和基金转换转入金额累计(含该账户存量份额)应不超过5万元(含本数),如累计申购和转换转入金额(含该账户存量份额)超过5万元(不含本数),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予以拒绝。
2、恢复办理正常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日
关于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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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资者范围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相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在次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1%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1%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无
5.2 场内销售机构
截至目前的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如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5年7月8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15年5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进行查询。
(3)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①申购、赎回应遵守《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②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③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④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①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②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③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④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 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7)申购、赎回的对价
①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②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