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2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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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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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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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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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通过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目录“行政处罚决定”及查阅相关发行主体的公司公告,在基金管理人知悉的范围内,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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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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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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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圆信永丰双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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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双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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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8%。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款项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了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年第1号)的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增加了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期。
2、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信息。
3、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4、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增加了相关的其他销售机构,新增销售机构事宜已公告。
5、由于本基金募集工作已经完成,因此在“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删除了部分不适用信息并增加了基金募集情况的内容,在“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删除了部分不适用信息并增加了基金合同生效的内容。
7、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对开放日、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事宜均已公告。
8、在“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新增“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和“十一、基金的业绩”两项内容,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