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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7版)

      ■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

      注: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

      注:上述基金投资明细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基金投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2、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

      注1: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计价的 MSCI 美国 REIT 净总收益指数(MSCI US REIT Net Daily Total ReturnIndex)

      注2:本基金合同于2011年11月25日生效。

      注3: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及与基金缴纳税款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性质类似的费用等),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和登记等相关的各项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自2013年6月28日起,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及定期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1)费率标准

      当客户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申购或定期申购本基金时,在赎回时根据其持有期限的不同,支付相应的后端申购费,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

      ■

      基金管理人对后端申购费率实施的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规则(含定期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在投资者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

      (3)赎回金额及相关费用的计算规则:

      投资者赎回以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和后端申购费。其中赎回费率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赎回费率一致,后端申购费率按照投资者申购时执行的后端申购费率标准确定。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活动对象适当调低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原公告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对“四、基金的投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3、对“五、基金的业绩”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4、对“六、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对“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对“十六、基金托管人”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7、对“十八、相关服务机构”内容进行了更新。

      8、对“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内容进行了更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