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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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无效报价原因: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禁止配售范围。
附件:关于符合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投资者资质要求的承诺函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阅读《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熟知并自愿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可进行股票投资,用于投资的资金合法合规,且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5)不属于被证券业协会、国信证券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
(6)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2、我方承诺不属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禁止配售对象: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其他事项:
(1)我方已经熟知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并承诺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2)我方承诺提交至贵公司的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连带责任。
(3)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即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若违反本函所述事项,我方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连带责任。
特此承诺。
特别说明:
1、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提交此承诺函,机构投资者必须以机构为单位提交,个人投资者必须以个人名义提交。投资者提交的承诺函效力涵盖其本次参与网下询价的所有产品。
2、必须在2015年7月6日(T日)11:30之前,向主承销商指定邮箱ipo4@guosen.com.cn发送本承诺函的彩色扫描件,邮件名称请标明“XX机构/XX个人参与中新科技网下申购承诺函”。主承销商收到邮件后将发送邮箱回执。
3、盖章原件必须于2015年7月7日(T+1日)15:00以前送达如下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0楼资本市场部(邮编518001)。确认电话:0755-22940062。
4、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的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及配售。
-----------------------网下申购投资者信息---------------------
询价联系人姓名:
询价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办公电话:
传真:
机构投资者名称: 自然人投资者名称(楷体书写):
公 章: 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