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3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仪征市鹏源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源船舶”)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的承揽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向仪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扬州厂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鹏源船舶的《民事起诉状》。公司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仪征市鹏源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仪征市十二圩办事处沙河村闽泰城市花园6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姚鹏
被告: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
受理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扬州市仪征市大庆北路138号
(二)诉讼请求
鹏源船舶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扬州厂支付鹏源船舶劳务报酬款602,508.12元;
2、请求判令扬州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鹏源船舶于2014年开始承接扬州厂建造的船舶脚手搭拆项目。2015年5月4日,双方达成合同终止协议,但扬州厂未能与鹏源船舶结清相关的劳务报酬。经结算,扬州厂尚欠鹏源船舶工资保证金、劳务报酬共计约602,508.12元。鹏源船舶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前,鹏源船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其后,法院作出裁定,冻结了扬州厂相关银行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子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1)。 二、诉讼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扬州厂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五、备查文件
仪征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仪新商初字第0039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