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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5-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5-028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87,691,826.1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2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向省高院起诉被告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进行了相应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19号,刊载于2015年5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诉讼判决结果

      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66,914,214.21元;

      二、被告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366,914,214.21元为基础,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三、驳回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0,256.43元,由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256.43元,被告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25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