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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2015-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5-063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拟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5月29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6月5日、6月12日、6月19日、6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及《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2015-053、2015-056、2015-059)。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工作,鉴于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云投生态,股票代码:002200)自2015年7月6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披露相关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4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5-064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履行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关于涉及公司民事赔偿的有关承诺内容

      2013年5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若因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82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已于2013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书的公告》。

      二、民事诉讼进展情况

      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2日,公司陆续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94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原告9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本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7,560,972.74元。

      截止目前,已判决案件87起。已起诉并判决的案件中,以2011年3月18日为揭露日且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请求的案件65起,被驳回请求的案件已上诉的有24起,因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的案件4起。以2010年3月18日为揭露日且已判决的案件22起,判决由公司或公司及何学葵或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赔偿的金额为555,446.81元,其中仅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为6起,涉及金额180,524.86元。

      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及2014年12月17日判决仅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6起案件,公司作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案件的被告,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及对赔偿主体的认定,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前先行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已根据赔偿损失情况对何学葵提起了追偿诉讼。

      三、承诺履行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情况

      2015年6月23日,公司(乙方)与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署《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 甲乙双方确认:截至2015年6月23日,涉及乙方的股民索赔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决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为6起(案件基本信息详见本协议之附件一),根据生效判决,乙方应承担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80,524.86元(包括赔偿金和案件受理费)。

      第二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对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乙方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股民索赔诉讼案件:

      1.甲乙双方均应于民事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积极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乙方的款项及其所持乙方之股份承担赔偿责任,若在前述期限内何学葵未承担或承担责任不充分,则由甲方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金额对何学葵未承担或承担责任不充分的部分予以承担;

      2.在甲方对乙方完成上述支付后两年内:如果乙方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获得何学葵及/或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赔偿,则乙方应于收到赔偿金之日起10日内将该赔偿金在甲方对乙方的上述支付额度内偿还给甲方;如果乙方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未能获得何学葵及/或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赔偿,则乙方无须将甲方对乙方已完成的上述支付金额偿还给甲方。”。

      (二)云投集团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

      近日,云投集团向公司支付了已由公司先行向投资者赔偿的180,524.86元赔偿款。云投集团已按照《协议》及承诺履行了到期承诺。

      四、其他说明

      (一)已判决的案件中,仍有16起案件判决由公司及何学葵或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目前公司正积极推进案件判决的执行。据了解,对(2014)昆民五初字第44-50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9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93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00-103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08号共计14起案件判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已执行何学葵的资产。如其他案件判决生效后6个月未能实现由何学葵及/或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时履行承诺。

      (二)目前公司向何学葵追偿的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如公司能追偿成功,对已赔偿投资者的部分获得何学葵及/或其他相关责任人赔偿的,公司将根据与云投集团签订的《协议》及时将赔偿款在云投集团支付给公司的额度内偿还给云投集团。

      五、备查文件

      (一)《协议》;

      (二)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