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639、900911 股票简称:浦东金桥、金桥B股 编号:临2015-025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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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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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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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本次分配按2014年末总股本92,882.504万股为分配基数,向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0元(含税),总计派发约13,004万元。
本年度公司无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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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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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7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至2015年7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7月9日)。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3元;如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126元人民币。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五)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6元。
(六)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七)持有B股的股东,按照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即2015年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1∶6.1148)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2895美元(含税)。
1、对于持有B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本次派发B股现金红利时将按10%税率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20606美元,即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之间的B股股东发放税后现金红利每股0.020606美元;
2、对于持有B股的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1751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B股的非居民个人股东(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之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22895美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50307702、38726842
联系传真:021-5030153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120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