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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中化国际 股票代码:600500 编号:临2015-016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分红税前0.13元;

      ●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红利为0.123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税后每股红利为0.117元;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每股红利为0.13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详情请见刊登于2015年5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5-011)。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度中化国际(母公司报表)共实现的净利润701,255,539.8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06,782,716.84元,减去2014年分配的2013年度股利249,961,520.52元,再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70,125,553.99元后,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87,951,182.20元。

      根据公司资金状况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的有关规定,现提请即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2,083,012,6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1.3元(含税),总计分配利润金额270,791,647.23元,占可供分配利润的30.50%,剩余未分配利润617,159,534.97元结转下年度。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具体日期

      本次分红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9日,除息日为2015年7月10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5年7月10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15年7月9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除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规定: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其中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1年),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1) 公司统一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235元;(2) 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3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A股的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17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应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相关证明文件,由本公司确认前述文件后,该等股东应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本公司不代扣代缴,并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0.013元。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咨询电话:(021)61048666

      传真:(021)50490909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