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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达宏利高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5-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0版)

      自开放申购当日起本基金将参加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网上申购费率优惠等活动,具体细则请咨询上述公司或参考上述公司相关活动公告。

      二、定期定额优惠活动

      ■

      自开放定期定额业务当日起,本基金将参加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细则请咨询上述公司或参考上述公司相关活动公告。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也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010-66555662)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 查询。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7 日

      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5年7月10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交易时除外)。对于具体办理时间,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泰达宏利网上交易相关费率》关于网上交易各银行卡交易限额的说明。

      3.2 申购费率

      关于日常申购的金额限制、费率等事项,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其它相关公告。

      3.2.1 前端收费

      ■

      注:(1)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申购金额<100万,特定申购费率为0.375%;申购金额100万≤M<250万,特定申购费率为0.25%;申购金额250 万≤M<500万,特定申购费率为0.15%;申购金额M≥500 万,特定申购费率为每笔1000 元。

      3.2.2 后端收费

      ■

      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

      ■

      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具体查看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换入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率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用中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的比例与基金赎回业务一致。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90天后决定转换为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138 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1.268元,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9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大于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138=11,380元

      转换费用=10,000×1.138×0.5%=56.90元

      转入金额=11,380-56.90=11,323.10元

      转入份额=11,323.10/1.268=8,929.89份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泰达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90天后决定转换为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138 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68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8,929.89份。

      本公司网上直销对基金转换实行优惠费率,除招行卡外,其他支付渠道客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基金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或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则按申购费率优惠至0.6%后计算补差费用;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是固定费用的,按原申购费率计算补差费用。详情请查阅公司网站《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开通转换入、转换出业务的时间

      自公告开放日起,本公司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将同时开通本基金与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基金、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基金、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基金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最低转换份额1000份。

      2)开通转换入、转换出业务的具体代销机构

      具体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始办理的时间

      本基金于公告开放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定期定额业务的销售机构

      我司已对本基金所有代销机构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系统支持,代销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其公告为准。

      网上直销平台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具体支持的银行卡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请参考相关公告及网上交易有关内容。有关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规则请查询本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相关内容。

      本公司本基金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额为100元,如销售机构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额高于100元,则以销售机构的金额为准,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定期定额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七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电话:010-66577619、010-66577617

      传真:010--66577760

      联系人:于贺

      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泰达宏利淘宝官方旗舰店:http://tfund.taobao.com/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或微信搜索“泰达宏利基金”进行账户绑定、交易、查询功能。

      客服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5年7月10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等媒介公布本基金上一个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入、转换出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7日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达宏利高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泰达宏利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发布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08号文核准募集的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于2013年6月14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5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崇光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电话:4006-988-888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7月21日,即在2015年7月21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mfcteda.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5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崇光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5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短信投票不得进行委托授权。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平台向已获取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表决意见等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如因上述短信通道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上述投票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投票失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五、授权

      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若委托人签署的专用回邮信函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意志行使表决权。

      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设立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若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基金管理人将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15年8月5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非纸面方式的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纸面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5)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纸面表决票上签字或未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3)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或指定系统的。

      (6)如纸面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公告规定者,该纸面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纸面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3)纸面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7)短信表决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不同意或是弃权的一种,未选、多选或选择不明的视为弃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短信表决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发送表决成功的短信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短信视为被撤回。

      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身份证号码、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为无效表决票。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含50%);

      2、《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崇光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

      联系人:马志颖

      联系电话:4006-988-888

      邮政编码:100052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2、公证机构:北京市求是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4号

      联系人:邵云龙

      联系电话:010 - 62189143

      邮政编码: 100081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698-8888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7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型,审议《基金合同》修改事宜,将本基金转型为“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基于此次基金转型事宜,对《基金合同》中有关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基金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同时鉴于《基金合同》生效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实施前,《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故本次《基金合同》在变更上述事项的同时,对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相关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3年6月14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修改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合同修订方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主要进行如下修订,基金合同其他部分的修订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修订公告。

      (1)修改基金名称

      将“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原有表述: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的下一年对应日,若该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封闭期结束日延长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5至20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从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开放期时间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修改后的表述:契约型开放式

      修改理由:删除定期开放条款

      (3)拟将“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修改为“第五部分基金存续”

      原有表述: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日所有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拟修改为:《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删除“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后续章节序号相应调整。

      (5)对“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修改。

      原有表述: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拟修改为: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理由:转型后的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据此对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进行调整。

      (6)对“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增加表述

      拟增加内容: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7)对“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一、投资目标”进行修改

      原文表述: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拟修改为:紧跟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调控政策,灵活配置各类投资工具,力争为投资者创造显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8)对“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进行修改

      原文表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资产,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债项信用评级AA+(含)及以下的债券。本基金不从一级、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卖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高票息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定义的高票息债券指:

      (1) 短期融资券;

      (2) 债项信用评级AA+(含)及以下的债券。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拟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对“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中“三、投资策略”进行修改

      原文表述:

      由于本基金存在开放与封闭期,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将实行不同的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在封闭期内的投资将依托基金管理人自身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将重点投资短期融资券及债项评级为AA+(含)及以下的债券,以获取其较高的票息收益。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封闭期内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并跟踪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类债券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的研判,借鉴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确定中低等级信用债与利率债及高等级信用债之间的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类属的债券资产收益会产生差异,有效地利用这种差异,力争获得超额收益,如当预期将要进入“衰退”阶段时,本基金则适当增加利率债、高等级信用债的配置比例,适当降低中低等级信用债的配置比例,当预期将要进入“复苏”阶段时,本基金则适当增加中低等级信用债的配置比例,适当降低利率债、高等级信用债的配置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1)信用评级体系

      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评级对于信用债券投资至关重要。本基金的信用风险评级主要依靠本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独立的评级系统,辅以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的结果。按照发债主体的不同,信用债券分为产业债和城投债,根据两类债券的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评级系统。

      A.产业债评级系统

      对于发行各类产业债的工商企业,本基金将借助管理人投研团队整体的行业研究能力,建立分行业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通过行业风险比对,确定各行业信用等级天花板。依据不同行业特点、风险特征提炼各行业的关键竞争因素和信用风险要素,并据此设计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风险评级。具体定量的信用分析和财务分析指标包括:

      短期偿债能力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长期偿债能力指标: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盈利能力指标: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营运能力指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现金流量指标: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利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在指标分析的基础上,还将结合债券增信方式、发债企业股东背景等因素综合考量,最终形成内部产业债评级。

      B.城投债评级

      对于城投债,基金管理人的内部评级主要依据以下三个因素:

      发行人自身偿付能力: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现金流生成能力和可变现资产价值等。

      政府财政实力:主要考察当地的经济基础、政府的行政地位、财政实力、财政支配自由度,以及平台的地位和政府的支持力度。

      金融资源支持能力:主要考察存款、贷款整体规模,平台类贷款的占比情况,以此判断可能的支持能力。

      对于持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会定期进行信用评级跟踪,及时、准确地修正评级结果;若发现重大信用风险,及时应对。

      (2)个券选择

      依据信用债券评级结果、债券品种、息票率、剩余期限、流动性、交易市场、收益率等因素,结合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决定是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在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重点关注信用状况正在改善的发债主体,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所属行业处于上升周期、具有强大的股东背景、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3)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重点为高票息债,是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因而信用风险管理是投资流程中的重中之重。为了有效预防和规避可能遇到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1)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体系,并在实践中完善和改进分析方法;2)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3、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等)和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变化趋势的综合分析,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并减少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此基础上,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3)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经济周期、相关市场、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利差曲线产生影响,本基金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诸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4、特殊债券品种投资策略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拟修改内容: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并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以投资时钟理论为指导,通过对经济周期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趋势的分析和判断以及不同资产类别的预期表现,对基金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债券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中获利。一般而言,当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当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评级对于信用债券投资至关重要。本基金的信用风险评级主要依靠本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独立的评级系统,辅以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的结果。按照发债主体的不同,信用债券分为产业债和城投债,根据两类债券的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评级系统,并给予不同的信用评级。

      依据信用债券评级结果、债券品种、息票率、剩余期限、流动性、交易市场、收益率等因素,结合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决定是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在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重点关注信用状况正在改善的发债主体,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所属行业处于上升周期、具有强大的股东背景、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6)特殊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针对沪深两市,剔除其中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筛选得到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股票池。通过每个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吸引力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实地调研情况,构建投资股票投资组合。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证券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权证,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利用权证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同时,充分发掘权证与标的证券之间可能的套利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在权证投资中,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10)对“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四、投资限制”进行修改

      原文表述: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高票息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定义的高票息债券指:

      1) 短期融资券;

      2) 债项信用评级AA+(含)及以下的债券。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下转8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