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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5-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87版)

      鹏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7月3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5年7月6日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5年8月4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999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7月7日,即在2015年7月7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5年7月3日起,至2015年8月4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15年8月4日)第二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卢超铭

      联系电话:400-6788-999

      传真:0755-82021126

      网址:www.p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附件一:《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行业成长混合”)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调整,修改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卡号: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5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www.ph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卡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行业成长混合”)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4、为了保证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生效日后,在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前预留不超过十个开放日的期间供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下,制订有关新修改的基金合同正式生效的日期、合同生效前的申购赎回安排、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A类基金份额的净值为1.000元)和C类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等事项的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二、调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二)调整投资目标

      调整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并重新进行了表述,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范围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调整为: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力争实现绝对收益的目标。

      (三)增设基金份额类别

      鹏华行业成长混合只设有一类份额,代码为206001。

      调整为:

      原鹏华行业成长混合的基金份额转为生效后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增设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赎回费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调整投资范围

      调整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并重新进行了表述,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范围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投资重点是预期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成长性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调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债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五)调整投资策略

      调整了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并重新进行了表述,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策略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1、一级资产配置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变动以及市场走势等因素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

      在基金一级资产配置中股票的投资比例确定之后,本基金通过两次优化配置最终完成投资组合的构建。

      (1)以行业为导向进行资产配置把握各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波动特征,并对行业资产进行科学配置,是本基金投资的核心。本基金在对影响行业投资收益的众多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和系统化的资产配置模型—最优行业表现资产配置模型(BPS),及时调整各行业的投资权重。

      (2)成长性上市公司的选择

      在行业的投资权重确定之后,本基金将在各行业中重点投资于预期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成长性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具有以下特点的上市公司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①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②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量较好,业绩真实并且具有持续增长潜力;

      ③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市场拓展能力。

      本基金建立了一套行业导向的成长性公司选择体系。首先是根据对各行业内上市公司未来成长潜力的分析预测进行股票的初选;其次是利用本公司自主开发的财务分析系统对初选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进行对比分析,剔除其中存在财务隐患或业绩有虚假嫌疑的上市公司,构成股票备选库;最后是对股票备选库中上市公司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市场开发能力等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其盈利能力、成长潜力和股价水平,选出具体的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本基金将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好坏等因素,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组合。

      调整为: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等),并结合美林时钟等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模型,动态评估不同资产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及其风险收益特征,追求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和稳健的绝对收益目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核心竞争力,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的命运对管理团队的依赖度大大增加。本基金将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

      (3)综合研判

      本基金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基础上,结合估值分析,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PE、PEG、PB、PS、EV/EBITDA等);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精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券,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4、股指期货、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调整投资限制

      调整了本基金的投资限制,并重新进行了表述,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限制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六)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调整为: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调整估值对象、估值方法

      增加了该基金的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并重新进行了表述,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估值对象、估值方法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调整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及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及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修改了该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取消了按季度分配收益的条款安排。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以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了获取现金红利方式;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它注册与过户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若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调整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九)调整基金的费率

      原费率结构:

      管理费:1.5%

      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

      调整为:

      管理费:1.0%

      销售服务费:0.5%(仅针对C类份额收取)

      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注:一个月为30日)

      (十)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自《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修改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上述几项调整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等文件中必须修订的相关内容。具体见本说明之附表。

      拟请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十一)本基金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不超过十个开放日后,新修改的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具体生效日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自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调整后的投资可行性

      (一)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调整后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修改后本基金将与我司同类产品的投资运作保持一致(如,鹏华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我司有丰富的混合型基金的运作经验,投资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二)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调整方案之前,我司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调整方案议案。

      附表:《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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