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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2015-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天成控股 编号:临2015—036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人民币0.005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为人民币0.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0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已经于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5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509,204,8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送0股,转增0股,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元,共计派发股利2,546,024.23元。

      1、预案说明

      互联网金融是公司未来战略转型的主要方向。公司目前利润主要来源于电气设备制造和加工产业,其行业特点和生产工艺决定了其半成品或外购件较多,持续经营的企业需要根据每年的经营计划提前进行原料的采购、准备以及进行新产品的研制。公司2014年度合并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留在经营电气业务的各子公司,以保证公司传统业务的稳定发展,从而为公司带来持续的现金收益,为公司未来向互联网金融进行战略转型提供重要的基础保障。

      在未来的经营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回报意识,提前做好财务规划,要求子公司将其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根据实际情况分配给母公司,提高母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公司也将进一步在增强盈利能力的同时切实提高盈利质量。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既综合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又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扣税说明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利润分配暂由本公司按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暂按每股人民币0.00475元。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45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45 元。

      (4)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05 元。

      (5)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0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1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武汉路1号长征电气工业园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电 话:0851-28620788

      传 真:0851-28654903

      邮政编码:563000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