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67 证券简称:珍宝岛 公告编号:临2015-010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47号文《关于核准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于2015年4月14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458万股,发行价格为23.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4,088,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96,695,7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7,392,300.00元,款项已于2015年4月17日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开立的3500080129001211807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第21020003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项目总金额为37,987.51万元,此次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金额为37,00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后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剩余金额为987.51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6月2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2015-007号公告)。除以上使用外,其余募集资金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已分别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且暂未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就募投项目“中药提取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于2015年5月12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发布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5月14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2015-003号公告), 为了更好的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公司拟将开户人由募集资金主体“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项目实施主体“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变更为《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分公司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中药提取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分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于2015年7月6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终止。《四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账户变更情况如下: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分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中药提取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分公司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及分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及分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招商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招商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分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和分公司的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分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晋峰、胡晓和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分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分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分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分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分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分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果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分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分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分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分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证券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