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116 股票简称:三峡水利 编号:临2015-033号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0.1350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每股派0.1350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3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331,001,8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9,650,275.1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1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本次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25元。
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0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0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3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1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重庆中节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新华水利控股集团公司、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长江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湖北)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3-63801161
联系传真:023-63801165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3611
邮编:40001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