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及销售
服务费的公告
为更好地答谢广大投资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001526,B类:001527,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相关规定,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7月8日起调低本基金B类份额(基金代码:001527)的基金管理费及销售服务费,并自2016年1月9日起逐步恢复收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及销售服务费,具体内容如下:
1. 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月8日,“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年费率计提”调整为“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年费率计提”。自2016年1月9日起,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逐月递增0.05%直至恢复至原来的0.33%,即自2016年6月9日起恢复为“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年费率计提”。
2. 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月8日,“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5%”。自2016年1月9日起,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逐月递增0.05%直至恢复至原来的0.25%,即自2016年4月9日起恢复为“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以上公告的本基金管理费及销售服务费如有变动,由本基金管理人确定后将及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606-6188 (免长途通话费)、021-68619600,或登录公司网站www.xy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