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5-036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1.0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月10日;
● 除息日:2015年 7月 13 日;
● 现金发放日:2015 年 7月 13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4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 年6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以2014年末 246,767,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4,676,750元。本次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本次派息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0元。
5、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按照以上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时,暂由本公司按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暂按每股人民币0.09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9元派发现金红利。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0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13日
3、现金发放日:2015年7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本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弘业股份证券部
咨询电话:025-52262530、52278488
传真:025-52278488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8楼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