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78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33号)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131,752,305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3,649,533.9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0,587,781.64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15年7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5]第23-00009号),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6月30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广州越秀支行”)下属网点广州高教大厦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乌海分行巴彦乌素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巴彦乌素大街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15年6月29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建行广州越秀支行、建行巴彦乌素大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乌海分行巴彦乌素大街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建行广州越秀支行下属网点广州高教大厦支行的专户账号为44001400809053006725,截至2015年6月29日,该专户余额为0万元。
建行巴彦乌素大街支行的专户账号为15001726645052505836,截至2015年6月29日,该专户余额为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卞建光、平长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