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96版)
1.为投资者广为熟悉的存款利率;
2.直观、极易为投资者了解;
3.容易得到的收益定量指标;
由于定期存款利率存在变动,因此本基金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加权利率。
十、风险收益特征
追求每年高于一定正回报的投资品种。属于适度风险、适中收益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6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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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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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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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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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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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华泰证券(601688)于2015年4月7日公告称,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2015年第一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中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向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照规定方式为部分客户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等问题,违规情节较重,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采取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公司2014年净利润翻倍增长,且多项业务规模位居行业前列。2015年有望在H股发行募资的助力下开展大量创新业务,进一步发展。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股票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长园集团(600525)于2015年2月3日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于2015年1月5日至15日因内部误操作在二级市场违规卖出公司股票。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再度公告称,复星集团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关注。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公司自上市以来,持续通过收购,丰富电力设备及消费电子领域的业务,业务整合上实现良好的协同效应。公司产业延伸逻辑清晰,优秀整合力保障持续发展。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股票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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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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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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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年5月25日至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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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建仓期满至今,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本基金合同第十二条(二)、(七)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部分:
1. 增加了简伟信(Vincent Camerlynck)先生、刘颂先生、张馨先生、俞涛先生、张炳炜先生的简历。
2.更新了张文伟先生、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邵佳民先生的简历。
3.删除了田仁灿先生、高勇前先生、谢志刚先生的简历。
4.更新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相关信息。
二、“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三、“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部分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四、“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和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部分,根据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的内容,相关数据截止期为2015年3月31日。
五、“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注册资本信息。
六、“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对“(五)资讯服务”和“(七)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