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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 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建信网金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建信网金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建信网金份额与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建信网金份额按照2份场内建信网金份额对应1份建信网金A份额与1份建信网金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按照1份建信网金A份额与1份建信网金B份额对应2份场内建信网金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建信网金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建信网金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建信网金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建信网金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建信网金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一次份额折算基准日前一日,建信网金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5%”;第一次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建信网金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建信网金A份额的份额净值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或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累加计算。
3、每2份建信网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建信网金A份额与1份建信网金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建信网金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建信网金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分别计算并公告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数为T日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建信网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建信网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T日为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建信网金A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网金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T日的建信网金A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网金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4日证监许可[2015]1133号文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建信网金份额,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 万元,不设募集上限。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40%,且随投资者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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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其他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目前仅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当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建信网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建信网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2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经确认的建信网金份额=(99,601.59+20.00)/1.00=99,621.59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建信网金份额99,621.59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机构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2、基金的面值、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经确认的建信网金A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经确认的建信网金B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4%=400元;
认购金额=100,000+400=100,4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1.00=20份;
经确认的建信网金A份额=(100,000+20)×0.5=50,010份;
经确认的建信网金B份额=(100,000+20)×0.5=50,010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要缴纳认购金额100,4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建信网金A份额50,010份、建信网金B份额50,010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内认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建信网金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建信网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建信网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建信网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指建信网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跨系统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2)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持有基金份额限制;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0.50%,且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0%,且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年为365日):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
申购份额=49,751.24/1.386=35,895.56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35,895.56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场外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483=148,300.00元;
赎回费用=148,300.00×0.25%=370.75元;
净赎回金额=148,300.00-370.75=147,929.25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元,则可得到147,929.25元。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第1、2、3、4、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建信网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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