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股票代码:600736 公告编号:2015-047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新区运河路8号)
第一节 绪言
重要提示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或“苏州高新”)董事会已批准本上市公告书,保证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对本次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债券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债券评级为AA级;公司最近一期末(2015年3月31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为443,559.4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0.15%;本次债券上市前,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18,284.93万元、23,000.97和16,994.49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9,426.80万元,高于本次债券预计的一年利息的1.5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及《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则,本期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继续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节 发行人简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UZHOU NEW DISTRICT HI-TECH INDUSTRIAL CO.,LTD.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新区运河路8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徐明
注册资本:1,194,292,932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000009807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股票代码:600736
董事会秘书:徐明(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
联系电话:0512-67379025
传真:0512-67379060
电子信箱:szgx600736@sndnt.com
邮政编码:215163
互联网地址:www.sndht.com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的投资、开发、生产,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工程设计、施工,科技咨询服务。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以房地产开发为主,同时从事旅游服务业、基础设施经营和工业等相关业务。本次债券的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及稳定的现金流。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具体如下:
1、 营业收入产业构成
公司伴随着苏州高新区的扩大发展,积极做强做大房地产主业,经营好房地产知名品牌,并努力向房地产价值链下游和终端延伸,拓宽房地产开发层级和模式,结合自身在旅游服务业上的特有经验,把旅游产业和房地产业有机结合在一起,以配套房地产项目带动旅游产品的人气,以旅游产品提升房地产项目的品质。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按业务类别列示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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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商品房销售收入仍是公司营业收入最主要来源,近三年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达78.08%;公司游乐服务收入逐年增长,逐渐成为公司的又一业务支柱。
2、 营业收入区域构成
公司在区域布局上采取“立足苏州,加速异地扩张”的策略。在继续实施本土化扩张、放眼“大苏州”城市格局的基础上加速异地扩张。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区域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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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设立、上市及股本变化情况
(一)公司设立
发行人系经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体改生[1994]300号文批准,由苏高新集团联合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现更名为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苏州物资贸易中心三家发起人共同发起,在改组苏州新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基础上,向境内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定向募集股份成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0万元,公司成立时总股本为4,500万股,其中发起法人股3,687.5万股,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法人股700万股。
公司在1996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对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并于1996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
公司目前持有注册号为32000000000980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苏州市新区运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明;注册资本:105,788.16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的投资、开发、生产,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工程设计、施工,科技咨询服务。
1996年7月31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函(1996)20号文转报,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126、127号文批准,公司以“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公开募集A股股票1,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人民币7.95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000万股,其中1500万股流通股于1996年8月15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发行上市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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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上市后股本结构历次变动情况
1、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至9,600万元
1996年10月16日,发行人召开1996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对1995年利润进行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红股,另由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送红股和转增股数均为1,800万股,送转后公司总股本为9,600万股。
1996年10月24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华业字(96)第1189号《关于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的验证报告书》,确认截至1996年10月24日止,公司已将派送红股所增股本人民币1,800万元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人民币1,800万元分别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及“资本公积”账户转入“股本”账户。
1996年12月31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至14,400万元
1997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199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对1996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向全体股东按10股送3股红股分配利润,另以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2股,送红股总数为2,880万股,转增股总数为1,920万股,送转后公司总股本为14,400万股。
1997年5月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华业字(97)第941号《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截至1997年4月23日止,公司已将派送红股所增股本人民币2,880万元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人民币1,920万元分别从“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账户及“资本公积”账户转入“股本”账户。
1997年11月17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至28,176万元
1997年9月16日,发行人召开199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定以1996年10月30日公司的注册资本9,600为基数,按10股配2股的比例进行配股,计配售2,880万股。1998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上字[1998]37号《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同意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256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1,482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54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720万股。
1998年3月12日,发行人召开199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对1997年利润进行分配,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8股红股分配利润,送红股总数为11,520万股,送股后公司总股本为25,920万股。
1998年6月17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华业字(98)第831号《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截至1998年6月17日止,法人股股东及内部职工股股东已缴入股款人民币184,752,032元;同时公司已将送红股所增股本人民币11,520万元从“应付股利”账户转入“股本”账户。
1998年8月10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至42,264万元
1999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199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对1998年利润进行分配,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5股红股分配利润,送红股总数为14,088万股,送股后公司总股本为42,264万股。
1999年6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华业字(99)第915号《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截至1999年6月3日止,公司已将派送红股所增股本人民币14,088万元从“利润分配”账户转入“股本”账户。
1999年11月26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至45,747万元
2000年8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定以42,264万元为基数,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483万股。
2001年,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公司字[2001]9号文《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483万股普通股。
2001年3月15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华业字(2001)第56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1年3月15日止,承销机构已缴入股款人民币375,637,105.96元,其中股本3,483万元,资本公积340,807,105.96元。
2001年6月6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至48,976万元
2007年3月2日,发行人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数量不超过1亿股。
2007年,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发行字[2007]312号文《关于核准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亿股。
2007年10月15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信会师报字(2007)第11846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3,229万股,截至2007年10月15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48,976万元。
2007年10月28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至88,156.8万元
2008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对2007年利润进行分配,以2007年12月31日总股本48,976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红股2股,每1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6股,送转股后总股本为88,156.8万股。
2008年5月5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信会师报字(2008)第1165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8年5月5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88,156.8万元。
2008年5月11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至105,788.16万元
2011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对2010年利润进行分配,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88,156.8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红股1股,每1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股,送转股后总股本为105,788.16万股。
2011年8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信会师报字(2011)第1337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5月6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05,788.16万元。
2011年10月10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至119,429.29万元
2014年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决议明确了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3.45元/股、发行数量不超过43,478万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2014年1月24日,公司公告了《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2015年4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5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83,480,800股新股,有效期6个月。
2015年5月1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038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总量为136,411,332股。截至2015年5月19日15时止,变更后注册资本为119,429.29万元。
(三)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人最近五年内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四、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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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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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相关风险
(一)政策风险
房地产市场受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较大,房地产价格随着宏观政策及金融政策的调整而发生波动,价格的波动进而影响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从而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近年来,为引导和促进房地产行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我国政府综合运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措施从金融、税收、土地、住房供应结构等方面对房地产的供给和需求进行调节。不断出台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将给公司的发展前景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1、土地调控政策引致的风险
一方面,国家对建设用地的管理更加严格。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要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另一方面,政策的重心转向提高土地使用效率。2010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此外,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2012年2月《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出台,鼓励多配建保障性安居房,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控高档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并要求;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型普通商品房用地总量不低于总量70%。上述政策的推出,意味着在保护耕地的基本政策前提下,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盘活存量土地将继续成为下一步土地工作的重点,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将持续加大。
土地政策的收紧使得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取得和存量土地的项目开发等方面均面临大量的资金需求,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陡然增加。如果公司未来的资金周转不畅,不仅将难以取得持续发展所需的土地储备,而且还面临存量土地无力及时开发被征收土地闲置费甚至被强制收回的风险。
2、住房供应结构政策调整引致的风险
2010年1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011年2月21日,住建部与各省市地方签订保障房责任书,明确提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2013年4月9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
可以预见,随着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的完善和落实,未来住房供应中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例将显著上升,并在推动住房市场格局的演化中扮演关键性角色。如果公司不能顺应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3、金融调控政策引致的风险
(1)房地产信贷政策
2008年8月出台的《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要求优先支持节约集约用地项目建设,优先支持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
如果未来贷款利率、信贷政策进一步收紧,可能会对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2)住房消费贷款政策
为抑制投资性购房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7年9月曾联合下发通知,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的管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第一套用于自住的中小户型住房的贷款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则通过提高其贷款首付款比例以及贷款利率予以限制,第二套住房消费贷款政策的推出大大抑制了投资性购房的需求。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八条),同时国务院向各地分派房价调控督查组。根据该《通知》,二套房贷首付比例提至60%,贷款利率提至基准利率的1.1倍。加上此前的政策,首套房商业贷款的首付为30%,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发放商业贷款。
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对房地产行业继续秉持“有保有压”原则,在防控融资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对居民首套住房的支持力度,同时抑制投资投机需求,促进市场需求结构合理回归。
上述政策在抑制了投资性需求的基础上保障了居民的自住性需求。但是不能排除未来,银行按揭贷款利率上升的可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按揭购房的融资成本,增加购房者的按揭贷款还款压力;加之可能的二次购房首付比例的变化及可能增加的其他限制性条件,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住宅市场的观望情绪,从而对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4、税收政策调整引致的风险
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其中规定: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010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通知》抬高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下限。国税总局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市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市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市不得低于1%。《通知》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2013年5月《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为是年的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内容之一。
2013年12月2日,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按照通知的安排,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改造安置住房,将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此外,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对房地产企业的盈利及现金流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和不确定性,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及经营销售的不确定性。
(二)市场风险
受国民经济波动周期的影响,房地产行业市场需求状况和行业景气程度也呈现一定的周期性波动。如果宏观经济下滑,消费者购买力下降或心理预期下调,房地产市场需求将大幅萎缩从而导致房地产销售出现困难。
截至2013年末全国有超过60,00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近年来一些国际知名且拥有雄厚资金和管理实力的海外房地产基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纷纷看好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前景,也相继进入中国开展业务,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房地产企业对土地的需求快速增长、土地的取得成本大幅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积累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风险。
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深化,房地产市场制度建设日趋完善,消费者购房消费日趋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趋于向买方市场转换,商品房的空置率逐步走高,销售量趋于回落,房地产企业为了促进商品房销售纷纷推出各种促销手段,房地产企业优胜劣汰的趋势正逐步显现。
虽然公司一直坚持稳健的经营策略,严格控制土地取得成本和产品开发成本,在竞争中保持了较强的成本优势;同时,公司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壮大了资本实力,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始终保持了相对稳健的财务结构,在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短期内也不可避免地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房地产项目投入资金大,建设周期长,现金流量的充足程度对维持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至关重要。受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周期的影响,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波动较大: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3月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6,470.26万元、-93,120.14万元、28,280.17万元和-74,120.79万元。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的原因系其所处行业的特性影响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周期较长,前期购置土地和项目建设的投入规模往往较大,而此类支出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所以房地产企业普遍会出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现象。随着项目的陆续开发销售、购置土地的节奏趋于平稳,目前的项目储备将为本公司未来的收入和利润的稳定增长提供保障,但如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负,可能会降低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健程度,从而对公司债务本息的偿付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同时,受近几年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效率较低、库存逐年增大: 2012年末、2013年末、2014年末和2015年一季度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1,173,757.86万元、1,286,748.50万元、1,472,425.82万元和14,433,36.88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64.61%、64.09%、69.27%、64.58%。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以及资金成本均较高的情况下,存货的积压及周转率低将会为公司的日常经营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偿债风险
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80.15%,速动比率为0.32,如果负债水平不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和融资环境的变化可能使公司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和风险。在负债构成中有息负债占比较高,其中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需在较短时间内按既定时点归还,公司必须及时筹集到充足的资金满足偿债需求。若销售市场或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公司资金来源不足,将对公司造成一定的短期内偿债压力。
3、销售按揭担保风险
目前,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多选用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按照房地产行业的惯例,在购房人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购房人支付了首期房款、且将所购商品房作为向银行借款的抵押物后,办妥他项权证前,银行还要求开发商为购房人的银行借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购房者提供的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总额为8,445.96万元。在按揭期间内,如购房人无法继续偿还银行贷款,且其房屋价格大幅下降至不足以偿还未付按揭款,公司将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经营风险
1、销售风险
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情况受项目定位、营销策划、竞争楼盘以及消费者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尽管公司在区域内拥有丰富的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经验,公司开发的项目一直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和好评,但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周期相对较长,市场竞争状况及消费者心理变化较快,如果公司开发的产品不能适应未来的市场需求,公司的产品销售将出现一定的困难。
虽然公司在苏州、扬州以及徐州等地积极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但是营业收入的大部分来自于苏州地区,存在过度依赖单一市场的情况,应对区域市场需求变化的能力有限。然而进一步推广跨地区的发展战略规划将使公司在未来面临全新的市场,如果对新的市场环境、竞争态势和消费偏好把握不准,可能导致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定位不准确、销售不畅,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项目开发风险
房地产项目开发具有开发过程复杂、周期长、投入资金量大、涉及部门和协作单位多等特点,并具有较强的地域特征。从市场调研、投资决策、土地获取、市场定位、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材采购、建设施工、销售策划、广告推广,到销售服务和物业管理等整个过程中,涉及规划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广告公司、建材供应商、物业管理等多家合作单位。
同时,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建、环保、交通、人防、园林等多个政府部门的审批和监管,以上因素使得公司对开发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营销的控制难度较大,一旦个别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整个项目开发产生影响。
尽管公司具备较强的项目操作能力,但如果项目的某个方面出现问题,如产品定位偏差、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政府部门沟通不畅、施工方案选定不科学、合作单位配合不力、项目管理和组织不力等,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项目开发周期延长、成本上升,造成项目预期经营目标难以如期实现。
3、工程质量风险
尽管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控制标准,对项目质量有决定性影响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一般以发包方式交给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专业单位负责。但是,如管理不善或质量监控出现漏洞,项目质量仍有可能出现问题,从而损害本公司品牌声誉和市场形象,并使公司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如果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则不但会严重影响项目的销售,更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害。
4、与市政规划不同步的风险
城市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道路、交通等市政配套与房地产开发关系极大,如果市政配套建设不能满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进度或者发生对计划投资开发项目不利的变更和调整,将会影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进度和未来产品的市场销售。
5、环保政策的风险
我国目前对环境保护的力度趋强,对原材料、供热、用电、排污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排除在未来几年会颁布更加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的可能性,因此存在由于国家环保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公司开发项目目前分布于苏州、扬州以及徐州等地,分别由控股公司负责经营管理。随着公司未来业务地区的不断扩大,对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尽管公司在多年的经营运作中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业务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等内控制度,但由于在人员、业务、财务、资金方面管理跨度大,环节多,仍然存在潜在的管理与控制风险。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资产规模持续增长。由于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也将随之增加。因此,逐步强化有效的投资决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引进和培养公司高速发展所需的工程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市场营销人才将是公司快速提升管理能力的关键。如果公司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好规模扩张后存在的管理缺陷,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适应公司高速发展的要求,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将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
第三节 本次债券发行概况
一、债券名称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3年期品种,简称“14苏新债”)。
二、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18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7亿元的公司债券。
三、发行总额
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
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一)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发行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网上认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网下认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配售。
(二)发行对象
(1)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首位为A、B、D、F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网下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本次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六、债券期限
本次债券为普通3年期。
七、债券年利率、计息及还本付息方式
(一)票面利率
本次债券3年期品种年利率为4.67%。
(二)起息日、付息日、兑付日
(1)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5月29日。
(2)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3)兑付日期:本次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三)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八、债券发行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
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九、债券信用等级
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十、担保情况
本次债券无担保。
十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聘请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十二、募集资金的验资确认
本次债券合计发行人民币7亿元,网上公开发行0.2亿元,网下发行6.8亿元。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6月3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发行人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债券网上发行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网下配售认购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分别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252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273号和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293号的验资报告。
第四节 债券上市和托管基本情况
一、本次债券上市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债券将于2015年7月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3年期品种,简称“14苏新债”,上市代码“122375”。
根据’债项评级对应主体评级基础上的孰低原则’,发行人主体评级为AA。债券上市后可进行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申报和转回代码为104375。上市折扣系数为0.7,上市交易后折扣系数为0.7。
二、本次债券托管基本情况
根据登记机构出具的债券托管证明,本次债券已全部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五节 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发行人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及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财务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110086号、信会师报字[2014]第111043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1818号)。2015年1-3月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投资者可查阅公司披露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的以及2015年1-3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关内容,详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
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以及2015年第一季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母公司财务报表
最近三年及一期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下: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
■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主要子公司情况
(下转35版)
证券简称:14苏新债
证券代码:122375
上市时间:2015年7月9日
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签署日期: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