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7 证券简称:营口港 编号:临 2015-019
债券代码:122049 债券简称:10 营口港
债券代码:122331 债券简称:14 营口港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含适用税项);扣除适用税项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0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4日(星期二)
● 除息日:2015年7月15日(星期三)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5日(星期三)
一、 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5年5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15[014]。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2014年度公司拟采用现金方式按每10股派0.10元,向公司全体股东共计派现64,729,830.03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090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 (含税)。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4日
(二)除息日:2015年7月1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二) 除上述控股股东之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一)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二)联系电话:0417-6268506
七、报备文件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