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广东榕泰 公告编号:临2015-030
债券代码:122219 债券简称:12榕泰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5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5元(含税) 。
●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473元(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395元(税后);其他投资者,由纳税人自行缴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5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3日
● 除息日:2015年7月1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6,017,300,00 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55元(含税),共派现金股利 9,326,815.00 元.
2、发放年度:2014 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55元。
5、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473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39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395 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的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5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3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1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4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5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己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663-3568053
3、传真:0663-3568052
4、联系人:徐罗旭、郑耿虹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