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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28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6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37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及香港联交所投资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14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4日;

      ●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5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年度。

      (二)发放对象:截至2015年7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857,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0.46元(含税)现金股利,共计分配现金股利177,422,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以后年度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扣税情况。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根据以上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税后应得现金红利为每股0.0368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税后应得现金红利为每股0.0414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税后应得现金红利为每股0.0437元。

      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37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414元派发现金红利。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14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4日

      2.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办法

      1.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5区6号楼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10-63706008

      3.咨询传真:010-63706008

      4.邮政编码:100070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