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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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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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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6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4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已经2015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6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868,664,3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86,866,438.60元。

      扣税后每10股现金红利: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

      (四)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5 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0 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

      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0.090元进行派发。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5年7月14日

      2、除息日: 2015年7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7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1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丹东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东辰经贸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联信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对于其他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的股东,现金红利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联系电话:024-83996040

      (二)传 真:024-83996039

      (三)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号泰宸商务大厦B座2207

      (四)邮政编码:11000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