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董事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5-063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接到公司董事钱凯明先生和董事许建国先生的通知,于2015年7月6日-7月7日期间以个人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人姓名
本次增持人为公司董事钱凯明先生、董事许建国先生。
二、增持方式:二级市场买入。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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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持目的和计划及增持方式
1、增持目的:
公司秉承做精做强面料板块、做大做强电力板块的企业战略计划,强化内部管理,二个板块的业务按年度发展计划稳步实施。电力板块目前各电站的实际发电量高于可研报告预测发电量,为公司创造利润和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础。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公司管理团队通过增持以表达其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2、增持计划:
(1)钱凯明、许建国计划于在首笔增持事实发生之日起未来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资本市场情况,再决定是否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峰、龚旭东、徐秋、徐文健、胡雪青、杨庆华、陈泽新将积极跟进,计划于2015年7月8日起未来6个月内,合计增持不低于100,000股公司股份。增持人所需的资金为其自筹获得。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沈介良先生未来将通过其控股的投资公司认购不低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15%(含15%)的股份的方式来增持公司股票。
3、增持方式:二级市场买入。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的股票进行管理,并督促上述增持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增持人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及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5-064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 年7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3),因工作人员失误,公司上述公告中相关内容存在差错,经复核,现对上述公告更正如下:
更正前内容为: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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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内容为: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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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上述差错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5-065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电力子公司与阳光电源签订
《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仅为框架性意向合作协议,是双方正式合作方向的指导性协议,协议约定内容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协议未涉及具体项目,具体项目的定价也未确定,因此合作后产生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3、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因此本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4、本协议内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概述
基于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保护协作市场的原则,为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国内市场开拓,引导和推动新能源产业更加健康发展,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达电力”)于2015年7月8日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二、协议合作方
名称: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5,827.80万元
住所: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
经营范围: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电源、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服务、系统集成及技术转让;新能源发电工程的设计、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电力电子设备、电气传动及控制设备、不间断电源、储能电源、电能质量控制装置的研制、生产及销售 。
阳光电源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战略合作内容
双方本着上述愿景,开展全面合作,包括并不限于:国内外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合作;核心产品应用;技术创新合作;品牌联合推广。
(一) 核心产品应用:
旷达电力将阳光电源作为全球范围内主要的光伏逆变器供货商和战略合作伙伴,在未来实施的电站项目中,按市场公允价格采购阳光电源逆变器及相关配套产品,包括集中式逆变器、组串逆变器、汇流箱、监控系统、储能设备等。
(二)技术创新合作:
1、双方共同分享在电力工程技术方面的技术积累,推动双方提高光伏发电系统技术和品质,提高新能源的利用效率,从而实践新能源利用发展的技术创新蓝图。
2、双方共同分享在新能源领域的技术积累,定期进行光伏发电技术交流,双方将加强以技术进步为目的合作开发,共同探索前沿光伏发电技术,引领行业的发展。共同实现在全球范围内建设、运营高品质的光伏电站。
3、阳光电源将利用逆变器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优势,共同探讨和打造更为高效率和先进的光伏电站。
(三)电站项目合作:
1、双方利用各自优势,互惠互利,共同成长,在双方有能力范围内有义务为对方创造更好更优的条件,便利进行电站开发建设。
2、共享项目信息,及时沟通,推动双方在电站市场迅速做大做强, 进一步扩大各自的品牌影响力。
(四)品牌联合推广:
江苏旷达品牌和阳光电源的逆变器是行业内高质量的典范,双方将在业务合作上互通有无、打包进行品牌推广,以得到政府、市场、金融、监管部门等方面的认可,进一步扩大各自的品牌影响力。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双方达成战略合作,将在太阳能光伏业务领域展开全面而深度的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形成新的发展优势,实现合作共赢。同时对公司电力板块发展规划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加快公司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业务的拓展进程。
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因履行本协议而对阳光电源形成业务依赖。
五、其他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合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