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15-018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每股现金红利0.09元;法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等,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5日
● 除息日:2015年7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本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股东大会决议于2015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1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521,711,8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2,171,181.3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公司本次年度分配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5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1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本次现金红利除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的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个人(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等,股息红利统一暂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5元。
个人(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本公司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法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其现金红利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
咨询地址:无锡市中山路343号东方广场8F
咨询电话:0510-82702093
传 真:0510-82700159
七、备查文件目录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