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主要生产数据公告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航运 公告编号:2015-48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主要生产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主要生产经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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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船型运量数据(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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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注
1、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源自公司内部统计,仅供投资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2、以上生产数据统计口径均按已完航次;
3、相关航运指标释义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附件:相关航运指标释义
1.运量: 指船舶运输货物数量;
2.周转量: 指船舶运输的货运量与相应的运输距离的乘积;
3.营运率: 指一定历期内船舶从事营运的时间占总航次时间的百分比;
T营
∈营=______
T册
4.航行率: 指一定历期内船舶航行的时间占营运时间的百分比;
∈航=__ T航____
T营
5.载重率: 指船舶在一定的行驶距离内船舶定额吨位的平均利用程度;
m n
а=_∑∑_Qij_Lij __
m n
∑∑_Dij_Lij
注: Qij---第i艘船在第j航次完成的货运量;
lij----第i艘船在第j航次的货物运输距离;
Dij-----第i艘船的定额吨位;
Lij------第i艘船在第j航次的行驶距离;
6.燃油单耗: 指船舶每一周转量所耗费的燃油数量;
耗油量
Q=-----------
周转量
7.营运时间:指船舶总航次时间中,技术状况完好可以从事货物运输工作的时间,它等于船舶总时间减去船舶不能从事生产的非营运时间(如:修理、待修及为修理进出船厂的航行时间, 待报废时间,航次以外检修和洗炉时间);
8.航行时间:指船舶从离开港口码头或锚地, 浮筒解去最后一根缆绳时起,至到达港靠码头或锚地,浮筒带上第一根缆绳时止的航行时间;
9.停泊时间:指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在港口或途中全部停泊时间, 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和其他原因停泊时间。
股票代码:600428 股票简称:中远航运 编 号:2015-49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 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19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均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5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6日
一、 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航运或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 年5 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中远航运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1,690,446,393股为基数, 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20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808,927.86元(税前)。
2、发放年度:2014年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税后现金红利0.019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02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5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6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5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由公司直接发放的2家股东单位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0-38161900
联系传真:020-38162888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20号广州远洋大厦23楼
邮政编码:510623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