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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 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15-007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64号),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或“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208,333,3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每股3.08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41,666,564元,扣除发行费用5,273.3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893.2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6月8日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6月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311300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15年7月1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宝山支行、交通银行宝山支行、建设银行宝钢宝山支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中国银行宝钢大厦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15年7月1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晖、殷雄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届满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