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3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经办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人士陶波、程楠存在买卖华润双鹤股票的情形。经访谈和其个人声明确认,均为其在不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自主作出的投资决策;本次交易中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自营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持有和交易华润双鹤股票的行为经确认均系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决策,属于相关业务部门的日常市场化行为;因此,各核查范围内主体在核查期间内均不存在《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上述自然人和法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华润双鹤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障碍。
三、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的要求,华润双鹤就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进行以下说明:
华润双鹤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连续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区间段为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3月12日,该区间段内华润双鹤股票的累积涨跌幅为上涨23.22%。
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3月12日,上证综合指数在该区间段内的累积涨跌幅为上涨8.89%。剔除大盘因素,华润双鹤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连续停牌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为上涨14.33%,未达到20%。
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3月12日,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华润双鹤所属的医药业制造指数在该区间段内的累积涨跌幅为上涨13.13%。剔除行业因素,华润双鹤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连续停牌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为上涨10.09%,未达到20%。
综上,华润双鹤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连续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北药集团的财务资料
(一)北药集团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
北药集团2013年、2014年综合财务报表均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北药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2013-2014)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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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药集团合并损益表
利润表(2013-2014)
单位:元
■
3、北药集团合并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2013-2014)
单位:元
■■
(二)北药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意见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对北药集团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北药集团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北药集团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及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公司及合并经营成果和公司及合并现金流量”。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股份增持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份增持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7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 北药集团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二) 北药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 北药集团出具的关于本次收购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的说明;
(四) 北药集团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性文件;
(五) 北药集团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六) 北药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七) 北药集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八) 北药集团关于报告日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九) 中信证券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十) 北药集团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一) 北药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二) 北药集团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十三) 北药集团2013至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四) 中信证券出具的关于本次收购事项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北药集团、华润双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 月7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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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王春城
2015年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