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1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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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金额最低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金额不限,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通过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含申购费)。
3、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0%。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前端收费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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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M为申购金额。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关于参加销售机构各种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说明:
(1)本基金从2015年7月13日起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各种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以上详细活动内容及活动期限请查看本公司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机构。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1年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年少于2年的投资人收取0.2%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2年少于3年的投资人收取0.1%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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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N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 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 具体转换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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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一年为365天。
2)本基金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
例1、某投资人N日持有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拟于N日转换为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假设N日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50%=57.5元
(2)对应转换金额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申购费率1.5%高于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的申购费率0.8%,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0。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7.5+0=57.5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57.5)÷1.050=10897.62份
3)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时
例2、某投资人N日持有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的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拟于N日转换为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假设N日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050×0.10%=10.5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计算可得: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10000×1.050-10.50=10489.50元
对应转换金额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申购费率1.5%,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基金(A类)的申购费率0.8%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0489.50×1.5%÷(1+1.5%)-10489.50×0.8%÷(1+0.8%)=71.77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0.5+71.77=82.27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82.27)÷1.150=9058.90份
5.1.4 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费率认定
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在计算申购补差费时,将享受一定的申购费优惠,具体详见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说明。
本公司可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适用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1)、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2)、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3)、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4)、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700005)、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代码:700006)(注:700005和700006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基金(基金代码:000379)、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739)。
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5.2.2 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2.3 转换的基本规则
1)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帐号内进行。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5)对于转换后持有时间的计算,统一采取不延续计算的原则,即转入新基金的份额的持有时间以转换确认成功日为起始日进行计算。
6)基金转换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先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5.2.4 转换限额
本公司网上交易基金转换申请单笔的最低限额为500份,如转出基金份额低于500份;或减去申请份额后,转出基金剩余份额低于500份,需全额进行转换。
5.2.5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转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转换费率和原则以各个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6.1 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定期定额投资起点为100元人民币。如销售机构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下限高于100元人民币,则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申购金额下限执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6.2 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期实际扣款日,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T+2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6.3 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4 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5 关于参与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说明
(1)本基金从2015年7月13日起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各种渠道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以上详细活动内容及活动期限请查看本公司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机构。
(2)投资者目前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办理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将享受一定的申购费率优惠,具体详见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说明。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五楼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王 源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7.1.2 网上交易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 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7.1.3 场外代销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5月21日《证券日报》上的(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0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8日起,本公司以AMAC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对旗下下列基金持有的相关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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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自上述相关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恢复按市价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7-1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9日起,本公司以AMAC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对旗下下列基金持有的相关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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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自上述相关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恢复按市价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