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基础份额(包括场外基础份额、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其中,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该日)至T日(含T日),自最近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不含该日)至T日(含T日)};
NAV基础份额为T日每份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为T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T日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各运作周年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A 类份额、B类份额的和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A 类份额、B 类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上接1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