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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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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更正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及持股5%以上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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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4年度A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2015-015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周四);

      ●除息日:2015年7月17日(周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7日(周五)。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9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6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3、具体方案:经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以本公司2014年底(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462,729,4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92,545,881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19元。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18元进行派发。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4)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周四)

      2、除息日:2015年7月17日(周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7日(周五)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5年7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本公司外资股(H股)股东股息及其派发事项请参见于2015年6月1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791-82710113、0791-82710117

      联系传真:0791-82710114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号江铜国际广场

      邮政编码:335424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