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2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元(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2股。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7日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5年7月2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本行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15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配以总股本10,560,191,4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5元人民币(含税),计人民币26.40亿元,并派送红股2股,计人民币21.12亿元,合计分配47.52亿元。
2、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本行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75元。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登记结算公司将上月收到的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扣收的税款划付本行,并将扣收税款的明细发送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10股人民币2.05元。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本行向其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10股人民币2.5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星期四)
2、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7日(星期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7日(星期五)
4、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5年7月20日(星期一)
四、发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
股东股息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股票股利
本次向全体股东所送红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照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每位股东按派送红股比例计算后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1股,直至实际派送红股总数与本次派送红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本变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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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送股方案后,本行按新股本12,672,229,737股摊薄计算的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1.23元。
八、咨询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电话:010-66223826
传真:010-66223833
九、备查文件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