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0 股票简称:号百控股 编号:临2015-015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0元,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0475元、0.045元、0.04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5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6日
一、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6月20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6月23日《上海证券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535,364,5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6,768,277.20元(含税)。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0.0475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0.007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0.0025元,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交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0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4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分红派息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5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6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实业资产管理中心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207号20楼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21-62762171
传 真:021-62763321
邮政编码:200060
七、备查文件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