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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5-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5-43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刘虎军(以下简称“乙方”)、 兰坤(以下简称“丙方”)于2015年7月10日签署《股权战略合作协议书》。有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背景情况

      甲、乙、丙三方皆以自有资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移动互联媒体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并于2015年5月25日签署了《合作协议》。对外投资公告详见2015年5月2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现本公司与丙方就合资公司相关事务的决策保持一致行动,于2015年7月10日签署《股权战略合作协议书》。

      二、协议对方情况

      1、乙方:刘虎军

      身份证号码:43050319700930****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3101号

      2、丙方:兰坤

      身份证号码:42242919781203****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三、股权战略合作协议内容

      一)一致行动事项

      1、甲方、丙方(下称“双方”)作为合资公司股东在合资公司今后的任何股东大会表决上,以及其他对合资公司事务作出决策的任何场合上均应根据事先共同协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表决,通过行使一致的表决权和采取其他一致行动的方式巩固对合资公司的控制地位。

      2、双方在合资公司今后的每次董事会表决上,以及其他由董事对合资公司事务作出决策的任何场合上均应根据事先共同协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表决,通过行使一致的表决权和采取其他一致行动的方式巩固对合资公司的控制地位。

      3、双方在表决或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事先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以甲方的意见作为双方共同的表决意见。

      5、本协议各方均知悉并同意丙方作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

      6、本协议各方均认可,合资公司存续期内,丙方如转让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则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如丙方将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甲方以外的其他人,则丙方应在后续该等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新的股权受让方继续受让本一致行动协议约束,否则丙方不能转让其股权,除非甲丙双方另有约定。

      二)合资公司治理

      1、在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名,且甲方、乙方及丙方各自委派董事人数比例为2:2:1,董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2、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依据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定;

      (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非董事会未按《公司法》或合资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就合资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在董事会未审议通过并提交给股东会审议前,股东会不得就相关事项单独作出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有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自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由乙方负责组建,协议各方必须保证合资公司存续期间经营管理团队稳定及具有充分有效的自主经营权。

      三)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解释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各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合资公司存续期内有效。

      四、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签订股权战略协议后,本公司与丙方可通过行使一致的表决权和采取其他一致行动的方式巩固对合资公司的控制地位。可将合资公司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五、报备文件

      《股权战略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5-44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7月13日开市起复牌。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于2015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41)。鉴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信息公平披露,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丽鹏股份,证券代码:002374)自2015年6月30日开市起停牌。2015年7月7日,发布《重大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4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自2015年6月30日停牌以来,公司(甲方)主要就2015年5月25日签署的《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签订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35)),即以自有资金与刘虎军(乙方)、兰坤(丙方)共同发起设立移动互联媒体合资公司事项进行积极磋商,经反复论证、沟通, 三方达成协议如下:

      1、关于增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已公告的《签订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35)约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由于前期合资公司二维码只限于在甲方的主要产品酒类包装瓶盖上应用,后经过充分调研,应用范围可以拓展到其他领域,如化妆品等。因此原计划的注册资本远远不能满足未来投资需求,经协商一致,各方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到2亿元人民币,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2、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将合资公司纳入本公司并表范围。已公告的《签订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35)中,甲方持有合资公司45%股份,委派2名董事,乙方持有合资公司45%股份,委派2名董事,丙方持有合资公司10%股份,委派1名董事。本公司对合资公司不构成控制地位,后经过积极协商签署了《一致行动及相关安排的协议书》,将合资公司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就拟披露的重大事项磋商、审议完毕,并就该事项达成最终意见及签署相关协议。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13日开市起复牌。有关本次重大事项的详细信息,请查阅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的相关公告。

      本次投资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与其他交易方无关联关系,不存在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形,不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5-45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对外投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以自有资金与刘虎军(以下简称“乙方”)、兰坤(以下简称“丙方”)共同发起设立移动互联媒体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并于2015年5月25日签署了《合作协议》。

      经各方充分调查、论证及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一致认为前期公告的《签订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35)中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不能满足后期实际运作需要,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按照同比例增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到2亿元人民币。

      备查文件

      《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