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新日恒力 公告编号:2015-046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高小平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艳艳、张万程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杨艳艳、张万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5-047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
●本次董事会共三项议案,经审议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15年7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材料于2015年7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三)本次董事会于2015年7月10日下午4:30在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
(五)出席会议的董事共同推举高小平董事主持本次董事会,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三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虞建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8月29日。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二)增补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增补虞建明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增补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刘朝建先生、虞建明先生、吴振平先生组成,刘朝建先生任召集人。
增补祝灿庭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增补后审计委员会由徐守浩先生、祝灿庭先生、吴振平先生组成,徐守浩先生任召集人。任期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8月29日。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三)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办公用写字楼的议案(详见临2015-048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5-048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购买办公用写字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办公用写字楼
●交易金额:10,314,155元
一、交易概述
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满足国贸公司的办公需求,决定购买宁夏银川黄河东路888号恒泰商务大厦第十八层(整层)写字楼用于办公,面积为1213.43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房屋装修费用为每平方米1500元,上述两项合计金额10,314,155元。
上述购买办公用写字楼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国贸公司
公司名称: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11月2日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
公司住所: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创新园45号楼A1号办公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叄亿元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钢丝、钢丝绳、钢绞线及其制品;钢材、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有色金属、汽车配件、机械设备、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农副产品(不含食品)、五金、绳扣、生铁、活性炭及其制品、过滤材料销售;废旧物资回收,煤炭经营,燃料油销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姓名:董少杰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宁夏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夏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30日,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业务。是房地产开发建设资质四级企业。以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商业楼盘为主,积累了良好的开发业绩。
董少杰先生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位于宁夏银川黄河东路888号恒泰商务大厦第十八层(整层),建筑面积1213.43平方米。
四、交易主要内容
(一)协议的签署情况
国贸公司于2015年7月9日与董少杰先生签署《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协议》。
(二)交易价格
根据宁夏正业通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正业通房估报(2015)第065号、正业通房估报(2015)第066号估价报告,宁夏银川黄河东路888号恒泰商务大厦第十八层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7130元,经双方友好协商,购买价格为每平方米7000元,金额8,494,010元,房屋装修费用为每平方米1500元,金额1,820,145元,上述两项合计金额10,314,155元。
(三)税费承担
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缴纳税费。
(四)房屋交付
国贸公司交付房款五日内,董少杰先生将房屋全部交付国贸公司。房屋买卖的具体操作事宜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
五、资金来源
本次购买办公场地所需资金为国贸公司自有资金。
六、其他事项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七、本次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国贸公司一直租赁办公场地,为提升国贸公司形象、满足国贸公司办公需求,决定购买上述办公场地。此次购买办公场地的资金是国贸公司的自有资金,不会对本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八、其他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授权国贸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