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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
    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5-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08年9月16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没有市价,且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公允价值。

      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10日起,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 “博实股份”(股票代码:002698)、 “丹甫股份”(股票代码:002366)、“汉得信息”(股票代码:300170)、“金信诺”(股票代码:300252)、“阳普医疗”(股票代码:300030)、“蓝英装备”(股票代码:300293)、“诺普信”(股票代码:002215)、“凯利泰”(股票代码:300326)、“天和防务”(股票代码:300397)、“力合股份”(股票代码:000532)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待该股票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1日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盈鸿利收益”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宝盈鸿利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宝盈鸿利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投票时间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7月9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15年7月1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顺心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6月5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528,317,003.57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为847,078,748.99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5.43%,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修改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847,078,748.99份,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超过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50%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2,000元。根据《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宝盈鸿利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7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宝盈鸿利收益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修改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15年7月10日起生效,原《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一日起失效。

      2、关于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

      关于新旧赎回费率衔接的安排,7月10日当日(7月10日15:00以前)申请赎回的,赎回费用按原赎回费率规定计算,7月10日15:00以后申请赎回的,赎回费用按照新赎回费率规定进行计算。

      四、备查文件

      1、《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2、《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关于准予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71号)

      5、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7、《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450号

      申请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委托代理人:江山,男,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03198808263015。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山于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来到我处称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事宜,根据《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须通过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我处申请办理对投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江山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公民身份证,经本公证员审查均真实、有效,该通讯表决方式符合《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晓村办理此项公证。

      依据预定程序,我处截止二O一五年七月九日十七时共收到基金份额为847,078,748.99份的有效票。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九时,在本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晓村的现场监督下,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江山、韩江丽将收到的上述邮件进行拆封统计,基金托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刘晓珺全程参与本次计票过程。依据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基金持有人账户名册计算,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5.43%,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847,078,748.99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此次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符合《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王顺心

      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