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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2015-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17 证券简称:园区设计 公告编号:2015-044

      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15年7月10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234万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经完成了对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核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及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召开第二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91名激励对象授予234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的24万股限制性股票由董事会在首次授予日后12个月内一次性授予,授予时间另行确定。公司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均对此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实际授予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15年6月9日

      2、授予价格:18.96元/股

      3、授予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控股子公司核心团队

      4、授予人数:91人

      5、授予数量:本次授予234万股,预留部分的24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不授予,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6、股票来源: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二、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锁定期及解锁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2)锁定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即行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因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应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因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相关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i、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ii、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的,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iii、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比例分别为30%、30%、40%,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2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比例分别为50%、50%,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2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425号),对截至2015年6月23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15年6月23日止,公司已收到张谨、詹新建等91名激励对象以货币向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527467014622的人民币账户缴纳的出资额合计人民币44,366,4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2,34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42,026,400.00元,新增实收资本占新增注册资本100 %。

      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2,340,0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22,340,000.00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公司已于2015年7月10日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股份登记的变动情况详见本公告“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原12,000万股增加至12,234万股,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赛普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份授予前持有公司股份50,725,0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7%;本次授予完成后,持有的股份数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41.46%。

      实际控制人冯正功在本次股份授予前持有公司股份9,508,6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2%;本次授予完成后,持有的股份数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7.77%。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未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买卖公司股票,符合《中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已满足获授条件。

      单位:股

      ■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因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在各年度摊销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对应的激励费用将由其所属单位分别承担。

      由于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