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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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每10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0元,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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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现金红利发放日”是指现金红利划入销售机构账户的日期。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合同约定:封闭期,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目前,本基金处于封闭期,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内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内交易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外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权益分派期间(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15日)暂停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4、本基金收益分配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5、咨询办法
(1)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汇添富基金管理客服热线(400-888-9918)或公司网站(www.99fund.com)。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