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3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徐观宝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9日-2015年7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9日15:00至2015年7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6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052)公告了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65,426,2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392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2,019,9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97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12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406,3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95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218,5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059%。
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徐观宝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411,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203,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8%;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方怀宇、马浩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1日